社團法人花蓮縣德武部落關懷文化創意產業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德武部落關懷文化創意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部落文化推動創意產業促進部落觀光、休閒、經濟,協助推展施行政策,執行相關任務及業務。協助規劃部落周邊溪畔觀光環境設施、提升充實觀光品質誘因、開發休閒相關文創產業、創造住民就業機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協助落實執行政府相關部門機關現行政策及配合協助社會團體賦予責任義務,改善部落行政功能,協助在地住民認清現實環境,改造生活文化產業意識形態,實施部落全民健康照護,關懷協助生活困難弱勢住民,打造祥和部落生活。
 - 發展精緻農業,研發加工生產工具機,充分利用農產品與副產品之廣泛用途增加經濟效益,協助產銷本地及各地方特色有機農產品與有機健康食品。
 - 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關懷本部落傳文化母語,協助宣導部落住民瞭解文創相關產業發展與農業農產品之互動效應,及多元產業發展對部落環境經濟發展之重要性及產業升級的自然效益,爭取設置部落住民傳統生活用品、手工藝品、製作工坊、原住民傳統服飾設計教學應用製作、裝置藝術等生活技能,舉辦各季節觀光相關活動藝文交流,藝木、璞石、玉石原礦、雕刻研磨製作鑑賞等技能教學,推動各產業培育造就專業技能與人才期達政府施政推展目標,提升部落產業多元改善經濟。
 - 加強部落自然生態保育、濕地規劃及復育原生水生植物與水產生物魚類等,宜教宜樂促進戶外教學。
 - 推動全民志工結合原住民及各族群藝術家進駐創作及作品展示,融合部落以上發展增進觀光特質,創造創業及就業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個人會員:(1)凡設籍本縣旅居他縣工作或於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熱心關懷本部落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者。(2)凡設籍本縣旅居他縣工作於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實際從事木雕、石雕相關藝術工作農產加工推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原住民團體、文創團體,產銷團體會員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二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厘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时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以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其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3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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